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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7 00:00 作者:admin
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标准交税人开具增值税F票办理,现将红字F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以下简称“专用F票”)后,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间断等景象但不契合F票报废条件,或许因销货部分退回及产生出售折让,需求开具红字专用F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购买方获得专用F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F票办理新体系(以下简称“新体系”)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F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F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获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F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据。
  购买方获得专用F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F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F票信息。
  出售方开具专用F票没有交给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F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出售方可在新体系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出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F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经过网络接纳交税人上传的《信息表》,体系主动校验经往后,生成带有“红字F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交税人端体系中。
  (三)出售方凭税务机关体系校验经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F票,在新体系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F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交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体系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交税人DK专用F票,需求开具红字专用F票的,依照一般交税人开具红字专用F票的办法处理。
  三、交税人需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一般F票的,能够在所对应的蓝字F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F票。红字机动车出售一致F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出售一致F票一一对应。
  四、依照《G 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确定或登记为一般交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则,需求开具红字专用F票的,依照本公告规则履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G 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增值税F票体系升J 版有关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附件1、附件2和《G 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增值税F票体系升J 版有关问题的公告》(G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一起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依照本公告规则履行。
  特此公告。

G 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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