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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17 00:00 作者:admin
修建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方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建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方针的告诉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修建服务等方针弥补告诉如下:
一、修建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修建的地基与根底、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收购悉数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资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地基与根底、主体结构的规模,依照《修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修建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区分》中的“地基与根底”“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规模履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交税人提供租借服务采纳预收款办法的,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交税人提供修建服务获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获得的预收款扣除付出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则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照现行规则应在修建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交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修建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依照现行规则无需在修建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交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组织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交税人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入股等办法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21年1月1日起,金融组织展开贴现、转贴现事务,以其实践持有收据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作为借款服务销售额核算交纳增值税。此前贴现组织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交纳增值税的收据,转贴现组织转贴现利息收入持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告诉除第五条外,自2021年7月1日起履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21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财税〔2016〕36号印发)一 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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