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交税人交纳当地税费,近来,省财政厅、省G 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我省G 税部分窗口DKF票代征当地税费有关问题的告诉》(湘财税[2013]58号),清晰G 税部分在为小规模交税人窗口DK一般F票或增值税专用F票,并征收增值税(出售免税货品在外)时,代地税部分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间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DK票的小规模交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告诉》对托付代征税费征收率清晰如下:
城市保护建造税以交税人DKF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根据,按规则的税率征收;
教育费附加及当地教育附加以交税人DKF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根据,教育费附加按3%、当地教育附加按2%的费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一致采纳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交税人能够凭交税凭据到当地地税部分请求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交税人在G 税窗口代征的当地税费,答应凭交税凭据到当地地税部分抵缴应交税款。
告诉自2014年1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