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报导,新华社记者13日从G 家税务总局得悉,税务总局近来下发公告,对金融产品转让事务营业税方针进行调整。
依据我G 金融保险(定心保)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金融产品转让事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区分。
依据公告,交税人从事金融产品转让事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区分,一致归为“金融产品”,不同种类金融产品生意呈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交税期内能够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核算交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呈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交税期相抵,但在年底时仍呈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税务总局表明,发布这一公告旨在支撑金融职业开展,鼓舞金融事务立异,该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