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国民)如果在其他国家、区域遇到了两层交税的问题,就可以向主管的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提出发动彼此洽谈程序的请求。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我国居民(国民)请求发动税务彼此洽谈程序暂行办法〉的告诉》。
该告诉规则,为了保护我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和其他国家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产业)避免两层交税和避免偷漏税的协议,以及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交税和避免偷漏税的组织,往后我国居民(国民)只需遇到已构成不同税收管辖权间重复交税等七种状况之一的,或许我国国民以为对方对我国国民已构成轻视待遇时,都可以请求发动彼此洽谈程序。
在发动彼此洽谈程序的请求时,我国居民(国民)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当地税务局提出。受理税务机关在接到请求并通过开始审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税总,税总将与有关缔约方的主管当局进行彼此洽谈。
依照该告诉规则,我国居民是指就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我国交税责任的企业或个人。我国国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个人、我国法人和我国非法人集体。(赵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