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简化企业办税,又取消了一批办税证明
发布时间:2021-01-10 00:00 作者:admin
为深层次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不断进行“减证便民”的规定,进一步推进税务部门“放管服改革”改革创新,提升税收稽查方法,改进税款经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决策再发布撤消一批税收证实事宜。另外,对本决策及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税总局令第46号发布)撤消的税收证实事宜涉及到的税收行政法规、税款行政规章,国家税务总一并开展了清除,决策废除和改动一部分税收行政法规、税款行政规章。现发布以下:
一、撤消一批税收证实事宜 撤消25项税收证实事宜(配件1)。在其中,12项(配件1列出第一-12项)始行决策发布之日起终止实行;13项(配件1列出13-25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公示2020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公示2020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24号)的相关要求终止实行。
二、废除和改动一部分规章制度、行政规章 (一)废除1件税收行政法规
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档下发,国税总局令第44号改动)。
(二)改动3件税收行政法规
1.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F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总局令第25号发布,国税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改动)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公示废止”。
2.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第28号发布)第四十六条改动为:“经营者丢失已补税税款票据必须税务局再行出示的,如税金经核查确已交纳进库或从财政退回,税务局理应出具税款完税凭证或出示原补税税款票据影印件。”
3.删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税总局令第花了7天时间发布,国税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改动)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局企业营业执照”。
之上被改动的规章制度依据本决策再次发布(配件2、3、4)。
(三)废除1件税款行政规章
废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F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50号)。
各个税务局应认真执行撤消税收证实事宜相关工作中,对已撤消的,不可保存或变向保存;沒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一律不可新设证实事宜。另外,要根据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税收稽查方法,推动创建证实事宜告知承诺制,既提高伴随交费便捷,又还权明责于经营者、交费人。要逐步完善“个人信用 风险性”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管理功效,积极推进信息内容核算共享资源和单位协作共治,进一步加强事中过后公平合理严苛管控,切实打造出法制化、扩大开放的税款经营环境,持续提高经营者、交费人的幸福感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