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低三万,一个人有限公司为十万。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更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