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资金备案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早已中华共和G 國家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局务会议决策改动,现给予发布,自2007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 条 以便提升对企业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的备案管理方法,标准企业登记个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G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G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下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注册资金为在企业登记行政机关依规备案的全体人员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的认缴出资额。
股权公司采用进行设立方式开设的,注册资金为在企业登记行政机关依规备案的全体人员发起者申购的股本总额。
股权公司采用募资设立方式开设的,注册资金为在企业登记行政机关依规备案的实付股本总额。
第三条 企业的资本公积是全体人员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具体交货并经企业登记行政机关依规备案的认缴出资额或是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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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登记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备案企业的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未予备案。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金额、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的注资時间及出资,理应合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的初次注资、企业变更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务必经依规开设的验资报告组织验资报告并出示验资报告。
第七条 做为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注资的非贷币资产,理应由具备评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组织评定作价后,由验资报告组织开展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可以用贷币注资,还可以用商品、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证等可以用贷币定价并能够 依规出让的非贷币资产作价出资。
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以贷币、商品、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证之外的别的资产注资的,理应符合我G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会与G 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制订的相关要求。
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不可以劳务公司、个人信用、普通合伙人名字、信誉、特许经营权或是设置贷款担保的资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务必以自身的为名注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的更少额度为RMB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注册资金更少额度为RMB十万元,股权公司注册资金的更少额度为RMB五百万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股权公司注册资金的更少额度有较高要求的,从其要求。
企业全体人员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的贷币出出资额不可小于企业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三十。
募资开设的股权公司发起者申购的股权不可低于公司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三十五;可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全体人员公司股东的初次认缴出资额不可小于企业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可小于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更少额度,一部分由公司股东自公司成立生效日2年内缴清;在其中,投资管理公司能够 在五年内缴清。
进行开设的股权公司全体人员发起者的初次认缴出资额不可小于企业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一部分由发起者自公司成立生效日2年内缴清;在其中,投资管理公司能够 在五年内缴清。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理应按时全额交纳企业章程中要求的分别所认缴出资额的认缴出资额或是所申购的股权。以贷币注资的,理应将贷币注资全额存进企业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帐户;并以贷币资产注资的,理应依法处理其财产权利的迁移办理手续。
企业变更登记时,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的初次注资是是非非贷币资产的,理应递交已申请办理财产权利迁移办理手续的证明材料。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依照企业章程要求的注资時间交纳注资,归属于非贷币资产的,理应在依法处理财产权利迁移办理手续后,申办企业资本公积的工商变更。
第十三条 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理应注明以下几点:
(一)公司名字;
(二)企业类型;
(三)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的名字或是名字;
(四)注册公司资本额、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的认缴出资额或是申购额、注资時间、出资;以募资方法开设的股权公司理应注明发起者申购的股权和该股权占公司股份数量的占比;
(五) 企业资本公积额、资本公积占注册资金的占比、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具体交纳认缴出资额、注资時间、出资。以贷币注资的表明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注资時间、认缴出资额、企业的开户行、户名及账户;并以贷币注资的须表明其评定状况和评定結果,及其非贷币注资所有权迁移状况;
(六)所有贷币注资所占注册资金的占比;
(七)别的事宜。
第十四条 企业提升注册资金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增加资产的注资和股权公司的公司股东认购新股,理应各自按照《公司法》开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和股权公司交纳注资和交纳股款的相关要求实行。股权公司以公布增发新股方法或是上市企业以公开增发新股上市方法提升注册资金的,还理应递交G 务院办公厅证劵监管组织的审批文档。
第十五条 企业降低注册资金,理应合乎《公司法》要求的程序流程,降低后的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金额理应做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企业注册资金的更少额度并工作经验资组织验资报告。
企业全体人员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全额交纳注资和交纳股款后,申请办理降低注册资金,理应另外申请办理降低资本公积工商变更。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要求回收其公司股东的股份的,理应依规申请办理降低注册资金及相对的资本公积的工商变更。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革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变更为股权公司时,折算的实付股本总额不可高过企业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变更为股权公司,为提升资产公开发行股权时,理应依法处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的资产总额理应由具备评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组织评定作价,并由验资报告组织开展验资报告。
第十八条 企业注册资金、公司股东注资金额或是发起者的申购额、注资或是申购的時间及方法由企业章程要求。企业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金额、公司股东注资金额或是发起者的申购额、注资或是申购的時间及方法产生变化,理应改动企业章程并向企业登记行政机关依规申办工商变更。
第十九条 变动注册资金、资本公积的验资报告理应注明以下几点:
(一) 公司名字;
(二) 企业类型;
(三) 变动前后左右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的名字或是名字、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注资時间。
(四) 变动前后左右的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金额;
(五)提升注册资金的具体交纳状况。以贷币注资的,理应表明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的认缴出资额、注资時间、开户行、入资户名及账户;以商品、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证以及他可以用贷币定价并能够 依规出让的非贷币资产作价出资的,理应表明公司股东申请办理财产权利迁移办理手续的状况、评定状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的,理应表明转增金额、企业执行转增的标准时间、财务报告的调节状况、存留的此项个人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左右财务报告有关学科的具体情况、转增后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额;
(六)降低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的,理应表明企业执行《公司法》要求程序流程状况和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对债权债务偿还或是负债贷款担保状况。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做为注资的商品、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证以及他非贷币资产的具体价额明显小于企业章程要求金额的,理应由交货该注资的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补缴其差值。原注资中的商品、专利权、土地使用权证以及他非贷币资产理应再次开展评定作价。企业资本公积理应开展再次认证并由验资报告组织出示验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发觉企业因涉嫌资本公积虚假的,能够 规定企业到特定的验资报告组织开展认证,并规定其在要求期内递交验资报告。
第二十二条谎报注册资金,获得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行政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给予惩罚。
第二十三条企业的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虚假出资,未交货或是未按时交货做为注资的贷币或是非贷币资产的,由企业登记行政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给予惩罚。企业的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拒不纠正的,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勒令企业期限申请办理注册资金、注资限期工商变更,贷款逾期不申请办理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惩罚。公司成立一年后,在其中,投资管理公司创立五年后,自然人股东或是发起者仍未交货或是未全额交货注资,且企业未办工商变更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惩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在公司成立后抽资其注资的,由企业登记行政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给予惩罚。
第二十五条企业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产生变化,企业未立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的,由企业登记行政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给予惩罚。
第二十六条验资报告组织、房地产评估组织出示虚报证明材料的,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理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给予惩罚。
第二十七条撤消工商变更涉及到企业注册资金及公司股东或是发起者认缴出资额和出资变化的,修复企业该次备案前的备案情况。
第二十八条外G 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及资本公积的备案管理方法可用本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二十九条本要求自2007年一月一日起实施。2005年6月14日國家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另外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