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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资本瑕疵登记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4-04 00:00 作者:admin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69条、70条、71条、74条、81条、82条、86条针对注册资金缺陷备案相关被告方的法义务开展了要求。从这种条款的要求看,只要求了行政责任和刑事处罚,沒有要求相对的法律责任;对备案申请者、备案輔助义务则要求较含糊。实际以下:
(1)谎报注册资金的义务。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时谎报注册资金,得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惩处谎报注册资金额度5%之上15%下列处罚;情节恶劣的,撤消企业登记或是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构罪的,单位受贿罪刑事处罚。
(2)虚报证实的义务。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时递交虚报证明材料或是采用别的诈骗方式,获得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行政机关责正,惩处五万元之上五十万元下列的处罚;情节恶劣的,撤消企业登记或是注销企业营业执照。构罪的,单位受贿罪刑事处罚。
(3)虚假出资的义务。企业出资人、公司股东未缴纳贷币、实或是未迁移财产权利,虚假出资的,由企业登记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以虚假出资额度5%之上l 5%下列的处罚。构罪的,单位受贿罪刑事处罚。
(4)抽逃出资的义务。企业的出资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逃注资的,由企业登记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惩处所抽逃出资额度5%之上l5%下列处罚。构罪的,单位受贿罪刑事处罚。
(5)备案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对不符合要求标准的企业登记申请办理给予备案,或是对符合要求标准的备案申请办理未予备案的,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行政处分。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的相关部门授意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对不符合要求标准的企业给予备案,或是对违反规定备案开展袒护的,对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行政处分。构罪的,单位受贿罪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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