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下发了《有关所得税开票相关难题的公示》(国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16号,下称“16号公示”),自2020年7月1日实施,要求了公司在索要所得税普票时必须出示纳税识别号,除公司以外的全部本人顾客、个体户及其行政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非企业性企业均不用出示纳税识别号。现就执行中的相关难题回应以下:
一、经税务局准许出具印着企业名字的税票是不是必须填好纳税识别号?
16号公示仅适用根据所得税税控盘开票系统出具的所得税普票,针对应用印着企业名字税票的制造行业,如电子商务、成品油批发经销商等,可暂未填好购方纳税识别号,仍依照公司目前方法开票。
二、假如选购的产品种类较多可否归纳出具所得税普票?
假如选购的产品种类较多,销货方能够归纳出具所得税普票。选购即可凭归纳出具的所得税普票及其采购清单或F票做为税款凭据。
税局和相关层面早已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有效,为公司开票出示大量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