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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0 00:00 作者:admi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河北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组织免征增值税等方针告诉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组织,包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依法处理挂号,并向民政部分存案的为老年人供给会集寓居和照顾服务的各类养老组织。

  二、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组织承受其他医疗组织托付,依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分及其他相关部分拟定的医疗服务辅导价格(包含政府辅导价和依照规则由供需双方洽谈确认的价格等),供给《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标准》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则的免征增值税方针。

  三、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假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四、稳妥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稳妥产品,依照以下规则履行:

  (一)稳妥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稳妥产品,在稳妥监管部分出具存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获得的保费收入,归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稳妥产品营业税免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则的保费收入。

  (二)稳妥公司契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则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存案手续。

  (三)稳妥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稳妥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处理免税存案手续后,此前已交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交还的部分,可抵减今后月份应交纳的增值税。

  五、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履行。此前已产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告诉规则履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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