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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0 00:00 作者:admin

  为鼓舞稀有病制药工业开展,下降患者用药本钱,现将稀有病药品增值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产出售和批发、零售稀有病药品,可挑选按照简易方法按照3%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挑选简易方法核算交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对进口稀有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独自核算稀有病药品的出售额。未独自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告诉第一条规则的简易征收方针。

  四、本告诉所称稀有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注册的稀有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稀有病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稀有病药品规模实施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依据改变状况当令清晰。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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