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撑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工业开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布告如下:
一、依法建立且契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核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依照25%的法定税率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用至期满停止。
二、本布告第一条所称“契合条件”,是指契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舞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开展变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工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6〕49号)规则的条件。
特此布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