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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
2、组织结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内容拓展:
一、营业执照
1、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G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2、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3、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二、组织结构代码证
1、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G 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G 范围内为数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2、建立代码统一标识制度的意义: 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G 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
3、全G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G 家质检总局下设单位)负责此项工作,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G 家质检总局发布了110号总局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三、税务登记证
1、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2、按照G 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G 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