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左右叫法并不是准确,公司股东并不是不能从企业贷款,要是主要用途是企业运营,则能够 贷款,并且沒有限期一年的限定,真正的业务流程真正记账反映就能够 。
例如:股东借款用作单位备付金、用作公出旅差费、用作生活用品购置等,提议保存好有关与运营相关的直接证据材料,如合同书、购置出入库单、出差报销单据等。
但是,针对本人公司股东的贷款,与运营不相干且限期超出一年的,将遭遇依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个人所得”新项目计税20%的个税,公司因为未执行缴纳责任也有百分之五十左右三倍下列的处罚。
比如:一家私人企业财务经理,说企业已经遭遇税务稽查,如今账目上所得税、所得税等没出現问题,较大难题取决于账上的“其他应收款-公司股东刘总”的超大金额长期贷款630万余元一直挂账未还,并且企业没法出示此笔贷款用作运营的一切直接证据,如今遭遇20%个人所得税的j 大税收风险性。
因此,为了防止因长期借款挂账产生税收风险性。本人公司股东从企业贷款时,一定要留意2个难题,一个是贷款主要用途的难题是不是与运营有关;另一个是贷款時间难题,提议早借早还,更好不要超出一年。
【参照现行政策】
税务总局[2003]158号第二条:缴税本年度内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以外)贷款,在该缴税本年度终结后既不偿还,又未用作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的,其未偿还的贷款可视作公司对投资者的收益分派,按照“贷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个人所得”新项目计税个税。
G 税发[2005]120号《个税管理条例》,(四)提升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贷款的管理方法,对限期超出一年又未用作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的贷款,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缴税。
《中华共和G 税款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要求:“纳税人应扣未扣应收款而免收税金的,由税务局向经营者追讨税金,对纳税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款未收税金百分之五十左右三倍下列的处罚。”